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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
  人事档案转递,需转出单位密封并加盖封章后,通过机要邮寄、人事干部送交及委托专人送交等形式转递。代理人员申请办理调出、转出手续时需按如下规定办理。


(1)需提交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开具的商调函;

(2)单位委托的应提供解聘证明;

(3)个人委托的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卡》;

(4)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档案转出时需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退回并持会计师事务所同意转出函件(公司解聘合同);律师档案转出,需将律师执照退回省司法厅律管处,并由该处签署同意转出意见;

(5) 经审核同意后,先办理户粮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出人事档案关系;

(6)今后新进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后,人事关系的调出转出只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间发生。

查询人事档案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用人单位查询时需持单位介绍信同时申明查询理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外埠人员档案管理

在本省工作的外埠人员可以依据本人意愿将档案交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本省在外埠工作的人员,应依法将本人档案交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档案管理将按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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